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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云南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关于行政诉讼的被告确认

发布:2026-01-08 10:17:17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云南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关于行政诉讼的被告确认”。


关于行政诉讼的被告确认
 

  今年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当中被告的确认进行了最新的司法解释,那么行政诉讼当中被告的确认就变得重要起来了。当然重者恒重,小编将其中重要的内容对大家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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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复议的案件的被告的确认。

 

  1. 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原来的处罚,那么复议机关和原机关是共同被告。比如说县公安局处罚张三30万元,张三不服复议致市公安局,如果市公安局维持了原来的30万的行政处罚的话,则县公安局、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

 

  2. 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来的行为,那么复议机关为被告。比如县公安局处罚张三30万元,张三不服,复议到市公安局,如果市公安局降低至10万元,那么市公安局为被告。

 

  3. 如果复议机关不作为,则申请人不服原行为,以原机关为被告;如果不服复议机关不作为,则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比如说,张三被县公安局罚30万,张三复议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不管这个案件,则张三可以以不服县公安局罚款30万为由,诉县公安局;也可以以市公安局不作为为由,诉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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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上级机关同意的案件。

 

  经上级机关的案件,被告以最终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章的机关为被告。比如说,县公安局准备罚张三30万,但兹事体大,县公安局请示市局,市局做出肯定的批复,县公安局即做出了行政处罚。如果张三不服的话,应当以县公安局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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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个机关共同作出一个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多个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如果行政相对人不服的话,则多个机关为共同被告。比如说县环保局和县工商局联合执法,取缔了张三所经营的化工厂。张三不服,则应当以县环保局和县工商局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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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执法行为案件

 

  派出机构的法定处罚权限是警告和罚款500元以下,如果派出机构超过500元幅度,则为幅度越权;如果派出机构越过警告和罚款两个种类,则为种类越权。幅度越权,派出机构自己当被告;但如果是种类越权,设立派出机构的部门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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