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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靠考生自律 难保诚信报考

发布:2013-06-18    来源:云南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对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来说,提倡考生诚信报考是非常必要的;但招考组织方不能因为考生签了诚信报考承诺书,就放弃了审查、监管乃至处分的职责。”在评议2012年抚州市事业单位招考出现不诚信考生险些通过资格审查的事件时,行政法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思源如是说。


  近年来,随着公务员与事业单位报考热的不断升温,如何确保人事考录的公平公正,引导考生诚信报考,已经成为考录组织方日益重视的一项工作。


  从2010年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开始,国家公务员局都会致信考生,倡导诚信报名、诚信准备、诚信考试、诚信履约。与此同时,国家公务员局还建立并开始运行全国联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只要有过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和不诚信行为,就能被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查到并按规定处理。


  中国青年报记者发现,江西省近3年的公务员考录均实行诚信报考制度,考生在报考时要签署诚信报考承诺书。抚州市从2012年开始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也开始实行诚信报考制度,其内容几乎翻版了江西省公务员考录的诚信报考制度。


  在田思源看来,在人事招聘考试中实行诚信报考制度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招考组织方来说,这将起到对考生的重要导向作用;并且,诚信也是对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


  此前,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相关负责人曾向媒体介绍过公务员录用考试各环节的各种不诚信情形:包括在报名环节虚报、隐瞒有关情况以骗取考试资格或获取“练手”机会;在笔试环节携带违禁物品进入考场;在体检环节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请他人替检等。


  2011年发生在山西省长治市的公务员考录体检舞弊案件便是不诚信报考的典型案例之一。考生贾某的父亲为达到让自己女儿通过资格审核、获得递补资格的目的,采用行贿的手段,让长治市人社局分管公务员考录的负责人赵某徇私舞弊。


  案发后,山西省人社部门立即亡羊补牢,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山西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资格审查、体检、职位递补、受理申诉举报等考录制度中的薄弱环节进行完善。例如,对资格审查的规则规定,“资格审查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对其进行考录政策和业务培训,掌握职位要求和资格审查的方法。对符合报考资格的,不得拒绝报名;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说明原因给予答复;对考生提出异议的,应做好记录汇总上报。”


  此次在2012年抚州市事业单位招考中出现不诚信行为的环节,恰好也发生在资格审查阶段:两名“艺术设计”专业的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却通过了资格审查,若非有考生坚持举报,他们可能将被录取。


  在田思源看来,招考组织方不能仅靠考生自律,来实现诚信报考的目的。


  “只有考生的承诺是不够的。”田思源告诉记者,考生签署诚信报考承诺书后,受到的是一种道德层面的约束,“如果没有追究违规违纪行为的罚则,一旦考生采取不诚信行为并蒙混过关,将是对诚信报考制度的一种反讽,有违制度设立的初衷;对其他诚信的考生来说,也是极其不公平的。”


  他认为,《2012年江西省抚州市事业单位招聘公告》只是概括地提到诚信报考制度的内容,没有详细规定对违规违纪等不诚信行为的罚则,没有建立出现争议后的纠纷解决机制,甚至连举报电话这种最基本的投诉渠道都没有公布,这都暴露了招考组织方在设计诚信报考制度时忽略了自身应承担的审查、监管和处分的职责。


  “抚州市的招考组织方实行诚信报考制度的本身是值得提倡的。”田思源说,“但招考组织方应当将其设计、执行为一项系统、完善的制度,而不是把所有希望寄托在考生自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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