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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法检系统考录公务员资格复审、面试通知

发布:2013-06-15    来源:云南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红河州法检系统2012年考试录用工作人员资格复审、面试及后续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组电明[2012]55号《关于做好全省法检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及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现对红河州法检系统考试录用工作人员资格复审、面试及其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时间


  2012年7月27日8:30——18:00。


  2、资格复审地点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楼阳光大厅。


  3、资格复审组织形式


  资格复审工作由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红河州检察院统一组织。


  4、参加资格复审的考生


  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为能够登录资格复审确认表打印界面的考生。


  5、考生须提供的材料


  本人身份证、毕业证、资格复审确认表(一式二份)及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如对户籍、生源地、民族等具体审核条件所需证明材料不清楚的,可咨询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请法检系统考生资格复审时提供二张5分免冠证件照近照。


  6、审核原则


  资格复审是对报考人员所持证明材料与网络报名信息的一致性进行审核,若所持证明与招考要求不符,资格复审不合格。


  7、审核确认


  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审核单位在其提交的《资格复审确认表》上盖章。《确认表》盖章后一式两份,一份考生持有,一份留存审核单位。


  8、资格复审流程


  考生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资格复审确认表(一式二份),以及所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到资格审核处供工作人员审核,工作人员审核合格后在确认表上签字,然后到盖章处在确认表上盖章,再将全部材料交到收表处并在考生分组名单上签字确认。


  《资格复审确认表》盖章后,一份交考生持有,作为面试准考证,一份由审核单位留存。


  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则取消面试资格,对剩余人员进行面试(或等额面试);如无人面试则取消该岗位。


  二、面试


  1、面试时间


  2012年8月3日上午7:30分全体考生在个旧市·州茶桑果站球场集中抽考场。


  2、面试地点


  个旧市·州茶桑果站


  3、面试方式


  司法岗位采用情景模拟方式(模拟法庭控辩);


  非司法岗位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


  4、面试时需提供的材料


  考生面试时,须携带资格审查确认表、身份证。


  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面试。


  5、面试注意事项


  (1)请考生务必于8月3日上午7:30分前到达面试点个旧市·州茶桑果站,按面试编排组次列队抽签决定考场。迟到30分钟者取消面试资格,并保留是否禁考处罚的权利。参加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如无故不参加面试的,将按有关规定处以禁考。


  (2)应试人员进入面试候考室后,随身携带的资料和通讯工具,必须交给有关工作人员保管。将通讯工具携带进入面试考场的,视为违纪,取消面试资格。


  (3)应试人员进入面试考场只允许报本人抽签号,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考官透露本人的姓名及父母姓名。


  (4)应试人员进入考试区域后,应遵守秩序,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5)考生面试时使用普通话。


  (6)按照回避有关的规定,考生可向监督人员申请需要回避的考官回避。


  (7)面试结束后考生不允许带走题签和草稿纸。


  (8)考生在候考室、备考室、面试考场内禁止吸烟。


  (9)违反规定的考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6、成绩公布


  面试结束后,将当场宣布成绩,并在红河人才网站公布。


  三、体能测试、体检、考察及录用


  报考司法警察岗位考生,体能测试时间8月4日。地点另行通知。


  体能测试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文件执行。体能测试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体检时间8月4日—8月5日。体检地点另行通知。司法警察岗位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体检,其他岗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


  8月10日后对考生进行考察。


  体能测试、体检、考察出现不合格人员的情形,只在初次出现不合格人员的阶段进行一次递补。


  四、录用


  (一)公示


  考察结束后,拟录用人员名单在红河人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二)办理录用手续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

 


  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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