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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录用公务员考察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2013-06-13    来源:云南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昆明市录用公务员考察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察工作。


  第三条 公务员录用考察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第四条 公务员的录用考察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考察中既要向报考者所在单位领导了解情况,又要听取报考者周围同志的意见,以保证考察的全面性、公正性;既要进行定性评价,又要组织量化分析,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测定报考者的德能素质和工作实绩。


  第二章 考察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市级机关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公务员录用考察。县(市)区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县级以下单位的公务员录用考察,也可委托招录单位的主管部门考察。


  第六条 负责考察的单位应成立公务员录用考察领导小组,对考察工作实施领导。考察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考察实施方案;


  (二)组织、指导考察工作;


  (三)组织成立考察组,培训考察工作人员;


  (四)确定考察合格者人选;


  (五)处理录用考察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考察领导小组根据被考察对象的情况组成若干考察组,每组由2名以上人员组成,承担具体考察工作。


  第八条 考察工作人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公务员身份,一般应为中共党员;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三)工作经验丰富,熟悉干部人事工作;


  (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


  (五)没有须回避的各种情形。


  第三章 考察的内容和等次确定


  第九条 录用考察分为定性考察和定量考察,考察内容包含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


  第十条 定性考察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务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录用的情况,是否符合《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


  (二)能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否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思想作风和生活作风是否端正;


  (四)是否有违纪违法情况。


  第十一条 定量考察实行量化打分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思想政治表现:政治方向和理论水平,以及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道德品质:品德修养、生活作风等;


  (三)组织纪律:遵守法律法规及单位或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参加集体活动,有大局观念等情况;


  (四)工作表现或学习表现:考察对象为社会在职人员的,主要考察其工作态度、精神状态、完成本职工作情况和取得的工作成绩;考察对象为应届毕业生的,主要考察其在校学习情况和各方面的表现;


  (五)廉洁遵守自律:党纪、政纪的执行情况;


  (六)奖惩情况:在高等院校或工作期间的奖惩情况。


  第十二条 在定性考察过程中,经核实认定被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定为考察不合格,不再进行定量考察。


  (一)不具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务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二)具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录用的情况;


  (三)不符合《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所规定的范围和条件;


  (四)有抑制、反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


  (五)因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给党和政府的声誉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六)曾组织、参与或从事非法组织、非法活动、封建迷信活动的;


  (七)组织纪律涣散,经常迟到、早退、旷工、不坚守工作岗位受到组织处理的;


  (八)曾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的;


  (九)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或受到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


  (十)受到过劳动教养、少年管制或拘留,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一)有其他不宜进入公务员队伍问题的。


  第十三条 定量考察情况作为确定考察结果的重要依据。定量考察结果分数在85分以上的为优秀,分数在60分到85分之间的(不含85分)为合格,分数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不合格。每一等级的具体考察标准及得分参照《昆明市录用公务员考察评定表》执行。


  第四章 考察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考察小组根据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可采取查阅档案、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听取单位组织情况介绍等形式进行考察。


  第十五条 考察应届毕业生,谈话对象一般包括考察对象就读学校的院系党团组织和学生处负责人、班主任、部分学生等;考察社会人员,谈话对象一般包括主管领导,人事劳动部门及周围同事,居住地社区(行政村)的负责人等。


  第十六条 考察的基本程序:


  (一)确定考察对象,制定考察方案;


  (二)培训考察工作人员,明确指导思想,熟悉考察内容,掌握考察方法,了解考察要求;


  (三)实施考察,考察期间所取得证明材料,单位的要加盖公章,个人的应签名或盖章;


  (四)撰写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内容应包括:1.被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2.思想政治表现;3.学习或工作表现;4.存在的问题;5.考察小组的考察意见;6.考察小组成员签字等;


  (五)确定考察结果。考察小组将考察材料报考察领导小组,由考察领导小组根据考察情况,确定考察对象是否考察合格,并在《昆明市考试录用公务员考察评定表》上签字盖章认可。


  第十七条 考察力求客观、公正、全面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对考察时群众反映的问题一定要核实清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工作人员的考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报考政法等单位的人员还须符合政法等单位的相关考察规定。


  第二十条 本细则如有与国家、省今后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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